註1: 公費生資格於111學年度第1學期生效。
註2: 師培編號6-2之化學專長條件為修習自然科學領域化學專長專門課程10學分。
註3: 申請書與修習課程規劃書每所學校需各填寫一份,其餘申請文件(如在學證明、歷年成績單、自傳…等各校共同文件僅需提供一份)。
註4: 為鼓勵大四應屆畢業生修讀本系碩士班,公費生甄選資格包含本學期就讀大四且錄取本系111學年度碩士班者。惟於大學畢業時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之同學應知悉其不再具備師資生身份而無法修習中等教程之科目,若因此於公費受領期間無法達成最低修課學期數(4學期)與最低修課學分數(平均每學期6學分),仍以大學畢業前不完成中等教程並申請於碩士班繼續保有中等教程師資生身份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