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資訊] 110-2停修辦理日期:111年3月28日(一)至111年5月8日(日)



注意事項:

(一)停修時間: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第7到12週內提出申請及完成審核。
 停修單請於停修時間內均審核同意,逾期未完成簽核,視為老師不同意申請課程停修。
(二)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不超過3學分為限。但情況特殊經導師、就讀系(所)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停修之課程於成績單欄註明「W」,其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四)依規定應繳交學雜(分)費之課程停修後,其學雜(分)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 交者仍應補繳。

(五)請於截止日三個工作日後自行登入教務資訊系統(學生版)於「我的選課」(非選課清單)確認本學期停修課程記錄。

友善列印

Close Menu